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管理,第三条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第四条备案省级科普基地的省科技厅、省科协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备案第五条省级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第六条申报备案为省级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其中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第七条申报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备案表》,主管部门发布申报备案工作通知,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省级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一)经备案的省级科普基地,(三)省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第十条主管部门每2年对省级科普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省级科普基地可申请再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