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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公布2022年度“清浊行动”指导案例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2022-09-08
案例一关键字:导游导游资质导游服务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陕西省贯彻实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一)、(三)项的规定,参团过程中旅行社及导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白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在10月6日至7日为陕西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壶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峡谷”二日游提供导游服务,当事人白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为“壶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峡谷”二日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案件警示: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案例二关键字:旅行社导游资质导游服务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陕西省贯彻实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条(二)项,参团过程中旅行社及导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陕西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壶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峡谷”二日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延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陕西某某国际旅行社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元,案件警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延安市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和延安市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闫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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