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程序以及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实施与监督等工作,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每半年制定一次立项计划,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行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立项审查,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论证意见,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第四章技术审查第二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试验验证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复审,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地方标准需要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