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资金管理、后期管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场)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批复、新增耕地数量及耕地质量等别,县自然资源局按报部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各年度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对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等支出进行审核,负责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项目的实施,负责督促乡镇落实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及耕种,负责对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新增耕地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和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核算,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项目报备入库,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培肥补助资金和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单位工作经费核算,给予各乡镇(场)街道、各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工作经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乡镇(场)街道工作经费以新增耕地为基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新增耕地且落实耕种的(包括新增为水田、旱地和旱地改水田),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项目验收报备入库产生新增耕地(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