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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2-01-2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堰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职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配合市经信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配合市经信局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项目建设、能力提升、运转及公益性服务等项目,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应承担的风险补偿,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比例可根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适当提高,按照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财政科技创新贷”等管理使用要求,对省实体资金参股、开展“财政科技创新贷”等业务合作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免保费担保业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开展业务额的1.5%给予补助,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各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一般应包括:(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市政府对设立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或批示以及上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资料,3.提供上年度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财政科技创新贷”等免保费融资担保业务,服务企业明细及分户融资担保合同、贷款借据等相关佐证资料,第八条专项资金审核1.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报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依据审核情况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市经信局根据国家、省级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文件,拟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创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3.市经信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各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拟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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