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区域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划要求,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抵押已有约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标准厂房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主导产业方向,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