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指导意见》比较全面地回应了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对鉴定工作的现实需求,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过程中起到技术支撑作用,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因不在司法行政机关可审核登记管理的“四类”鉴定机构之列,“知识产权鉴定缺乏行业管理机制的系统再设计,同时建立公安、法院对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等,要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发挥好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行业自律组织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机制,要推动成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牵头组织鉴定机构和行业专家,承担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组织行业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指导意见》的发布和系列团体标准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