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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 2022-08-26
二、奖励标准(一)资金到位奖励对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并且落地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含以前年度设立,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区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二)高能级项目奖励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且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并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不含)1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需要是项目设立当年符合鼓励外商投资奖励范围的项目,三、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奖励资金:(一)外资项目是指在大兴安岭地区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外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500强企业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占股不低于30%,四、申报材料受奖企业需向所在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如下材料:(一)县(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二)大兴安岭地区外商投资奖励申报承诺书(附件2),六、审核程序(一)资金奖励程序1.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2.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九、绩效管理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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