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干部职工因事、病、婚、丧、生育、探亲、年休假等请假的,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及A、B岗人员不能同一时间安排休假,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①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