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政务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5号)文件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申请政务电子印章的单位应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再申请制作,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申请制作政务电子印章时应提供印模信息,第三十六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开展等保定级、备案和安全风险评估,负责本部门证照目录的梳理、管理、维护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确保本部门归集的数据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第三章政务电子证照签发第十一条签发部门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第十二条签发部门应建立制证信息采集监督机制,签发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办事场景中积极推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第五章政务电子证照管理第二十六条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签发部门制发的政务电子证照应同步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第二十九条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核查更新机制,签发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第三十三条签发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