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分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相邻、相近区域的县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准备与支持及预案管理等内容作出总体制度安排,其内容涵盖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总体工作安排、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具体行动方案、业务部门(单位)的工作预案等,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向有关预案管理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情况,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