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七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县级储备粮至少进行1次抽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具体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区财政局会商确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农发行分支机构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