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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2-08-16
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2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第八条市场主体自主承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股权转让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条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向登记机关自主承诺所申报内容为真实意思表达,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章程内容,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公示股东信息,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选择公示经营范围条目下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多渠道、多场景公示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信用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举报确认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中已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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