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鲁科字〔2020〕34号)、《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山东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4号)、《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青科信字〔2020〕1号)等文件精神,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单位,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申报集聚类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1.目标明确,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五条申报领军企业类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1.特色鲜明,文化企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6%以上,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基地认定程序:1.申报推荐,市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结合推荐情况和申报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业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