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优惠政策如下:一、扶持对象(一)注册地在本县且以遂川公司为主体(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1.企业的认定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注册地在本县且以遂川公司为主体(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在境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1.企业的认定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后:前四年由县财政按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部扶持,5.拟上市公司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拟上市公司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拟上市公司年缴纳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500万元—1000万元(含)奖励县级实得留成部分的80%,500万元—1000万元(含)奖励县级实得留成部分的80%,可分别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对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拟挂牌企业,2.对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在申报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并在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200万元,2.以遂川注册公司为上市主体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分两次奖励共2000万元,并在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1500万元,5.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新四板”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2.本优惠政策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