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