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出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二、承办机构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三、服务对象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四、服务条件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五、服务流程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后,六、服务时限安全评价完成,出具报告后为止,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咨询方式临沂分公司苏如昆15315393561座机0532-80993097【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