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服务指南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二、承办机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四、服务条件配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评价机构,五、服务流程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后,报告出具时限由生产经营单位与评价机构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