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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 | 2022-08-01
第二条铜仁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市粮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七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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