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2022年区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绿色导向原则以突出“绿色低碳发展”这一主题,(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四)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区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示范项目除外)二、支持范围(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等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等节能循环经济活动,(三)绿色制造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示范项目,(三)绿色制造项目1.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工厂建设等示范项目,四、申报条件(一)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节约项目及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必须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已经实施完成(以项目完工验收时间为准),五、申报材料(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1),7.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需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补充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申报资源节约项目和节能信息化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供)8.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二)申报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绿色制造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2),4.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或省、市清洁生产企业或绿色制造的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