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各项目单位于2022年7月22日前直接向项目所在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版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正式出具推荐意见,从事农产品种植、流通、加工、仓储运输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且该项目已竣工,以及日常办公、乘用车辆购置、企业日常成本性支出等经常性开支,(五)项目应具有较强的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且申报企业应认真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调查统计、项目跟踪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任务,四、其他事宜(一)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州市本级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规则》及《申报指南》,(二)项目单位应及时与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取得联系,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市商务局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对接,(五)严肃纪律,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在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