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4月26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传播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通过苏州市级主管部门或苏州市级行业协会直接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专家,第十一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助扶持资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第十九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评估标准,组织专家每二年进行一次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资助项目方案,第二十五条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奖励,评审专家在参与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评估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