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7年8月4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第四条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对保护单位评估的管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第十一条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程序:(一)市文广新局向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协会下发评估工作通知,(二)保护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提交评估材料,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一)连续3年以上未开展项目相应的生产或活动,(三)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保护单位在评估不合格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