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新建、扩建、改建馆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年,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次,第十条市文化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开始受理民办美术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第十二条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年检,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和评审资格,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民办美术馆公示的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