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自治区、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二)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二章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立项第九条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征集通知,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第十一条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特殊立项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立项,并及时形成地方标准预审材料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第十八条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研究机构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