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老年体育活动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老体协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县老体协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二)县老体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新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补助标准:20万元/个,(二)新建老年健身活动“三场”建设门球场建设补助:新建门球场补助1万元,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县老体协根据老年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九月份前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具体方案,第七条专项资金审批下达程序(一)县老年体育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老体协根据年度计划,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三)县老体协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老体协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县老体协应在每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二)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财政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实,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老体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