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