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九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工程资产价值、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的文件,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503号)执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第四章资产交付管理第十六条资产交付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第五章结余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结余资金是指工程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