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域内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核发农业初始水权证,第二章农业初始水权的确定第六条农业初始水权是指在本灌区现有水资源利用条件下,农业初始水权确权对象是拥有耕地的农业用水户、村集体和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农业初始水权的确定是以农业用水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集体林草地面积以及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来确定的当年初始用水总量,第八条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集体和农业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水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第三章农业初始水权的分配第十二条农业初始水权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以及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进行分配,第十三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方式和步骤(一)农业用水户向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提出用水申请,灌区水资源站根据县水利局分配给本灌区当年总用水量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县水利局根据各灌区水资源站提交的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用水分配清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灌区水管单位向农业用水户、村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核发农业初始水权证书,农业用水户、村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农业初始水权证书后依法享有公平用水的权利,第十五条各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应当在当年12月初前向所在灌区水资源站上报本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用水申请,第二十三条同一灌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与村)之间的水量交易须经灌区水管单位批准后,村与村(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应在灌区水资源站监管下进行,负责本灌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或村〈组〉)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