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为进一步完善《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9日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殡葬管理,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以及埋葬,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第三章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并具体负责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以乡镇为主,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第四章公益性墓地的管理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死亡后应在公益性墓地或经营性公墓安葬,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各乡镇负责管理,第十九条各乡镇应加强公益性墓地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墓穴,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将乡镇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坟墓迁移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