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业务主管司局盖章,(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要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正式上报前应当与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报部领导审定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参与民政标准起草,附件: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民政部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