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方面在编制改造方案时应相应完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手续,五、关于保留既有建筑物进行改造方面“工改工”项目涉及保留既有建筑实施改造的,其余“工改工”项目由改造主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监管发展协议,附件:关于“工改工”项目消防初步审查的指引附件关于“工改工”项目消防初步审查的指引一、初步审查的基本前提(一)主要判断现有平面布局中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二、初判的主要标准依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一)消防概念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民用建筑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公共建筑,(详见《建规》表5.1.1)(二)消防车道1.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要结合潮南区消防救援车辆的型号):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三)消防救援场地(针对高层厂房)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四)工业厂房、仓库防火间距丙类厂房之间及丙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丙类高层厂房(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与多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13米的要求,2.丙类多层厂房(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与多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10米的要求,3.丙类高层厂房(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15米的要求,4.丙类高层厂房(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20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