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认定的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享受中央和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成长型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再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享受与一般流通型外贸企业同等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不超过60万元,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发生服务贸易企业按商务部业务系统上统计的数据给予0.1元/美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填报人员0.1万元/年奖励,给予填报人员0.1万元/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