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38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市(县)级研究院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认定省级研究院,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科技创新活动,第三章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七条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第八条市(县)级研究院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申请认定省级研究院应按照诚信原则提供以下材料:(一)《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申请书》,(二)申报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论证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省科技厅授予“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第十六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项目,省级、市(县)级研究院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参照事业单位,第十九条省级财政支持研究院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级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