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老旧院落改造中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施工质量不高、群众反馈渠道不畅通、资金管理不到位等具体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老旧院落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区(市)县指定的相关区级部门作为老旧院落改造牵头单位,抓好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绿色文明施工、防疫管理等施工组织管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应在区(市)县老旧院落改造牵头部门统筹协调下,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报老旧院落改造牵头部门审查,三、强化工程组织管理老旧院落改造涉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各类改造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改造项目,水、电、气、通信等专项改造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行业管理要求规范施工,各区(市)县应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经信、水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老旧院落涉及的各类改造项目监管,督促、指导区(市)县做好工程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县应将老旧院落改造涉及的燃气、用电、供排水、消防、安防及房屋结构等安全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内容纳入目标体系统筹管理,市级财政按照《实施方案》标准对区(市)县老旧院落硬件设施改造予以补助,区(市)县应配套制定本级老旧院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