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单位:《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3日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用于支持我县工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县内符合条件的产业类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和范围(一)工业园区产业配套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条件(一)工业类项目,且经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属于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联、相配套的服务业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标准(一)工业类项目,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第一个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并获得支持后,对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的企业予以配套资金补助,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程序(一)工业类及燃煤锅炉改造项目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3.联席会办公室次年6月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专项资金初步扶持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第十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向省上主管部门报备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不支持其申报当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办公室(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相关附件明政办规[2022]6号《关于印发《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