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3)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年度开票营业额500万元(含)以上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给予分档限高奖励:(1)年度开票营业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内按年度实际开票额的3%给予奖励,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60%,(2)年度开票营业额5000万元(含)-3亿元以内按年度实际开票额的4%给予奖励,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70%,(3)年度开票营业额3亿元(含)-5亿元以内按年度实际开票额的4.25%给予奖励,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0%,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5%,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90%,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70%,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0%,(3)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1亿元(含)-3亿元以内按年度实际开票额的1.62%给予奖励,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5%,企业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