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企业以及承储企业,第八条承储企业用于储存地方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保管任务需要,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维护制度,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政府储备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应立即处置,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规范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仓储设施存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