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审查,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小经营一般规定第四条从事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第七条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第九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第十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书,(二)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者提交),(三)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自查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者提交),第十一条《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核准证管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第三章食品小经营特殊规定第一节食品小超市第十七条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有形市场商场内食品销售柜台摊床)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30㎡以下,第十八条食品小超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现场制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设施设备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