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公益性公墓和殡葬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与服务具体工作,第二章殡葬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发改、文旅、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原则,建设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财政统筹资金对县级和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助,第三章殡葬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已建公益性公墓的村(社区),指导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负责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接受本公墓服务区内的常住人口遗体安葬,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九条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