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实现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2.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3.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4.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5.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二)营收增长奖励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8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60万元,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至6亿元(不含6亿元),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90万元,(三)营收标杆奖励1.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2.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0万元,3.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00万元,4.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00万元,5.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