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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1-20
现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汕经信〔2018〕209号,《管理办法》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简称修正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项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需要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已发贷款报备函在每月10日前集中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报备函进行确认批复,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平均贷款发放额度低于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的,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按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放款量考核结果进行资金分配管理,(一)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须达到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以上,(二)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调整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额度,请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2021年11月3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汕工信〔2021〕255号)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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