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1日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我县已获得的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泾阳茯茶”标志,第四条凡从事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获准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第六条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二)负责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和管理第九条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获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第十五条印制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第二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企业享有以下权力:(一)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志,第二十二条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不得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以外地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二十三条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泾阳茯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