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空航线专项资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恩施机场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负责航空航线规划、航空市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研究审定,就航线结构、执飞班期、航班时刻、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合作期限等方面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通过比选、谈判方式形成新开、加密航线初步方案,由恩施机场公司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由恩施机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签订,第三章资金筹集和使用第七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航线开发工作计划,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州、县两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当年超过2亿元的航线补贴部分由州级财政兜底,第八条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出发点或经停点或目的点为恩施机场的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进行费用补贴,第十一条对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的航空航线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贴、保底补贴和包机补贴等方式,驻场奖励补助方案经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结算第十四条航线补贴资金、驻场奖励资金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向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州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航线补贴资金、驻场奖励资金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