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与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七条县人民政府与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与县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与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远支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远支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