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具体情况,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的质量等级,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并执行国家、省、市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在接到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请示后,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上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条承储企业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