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八条县发改委、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建议,第九条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十二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及管理,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按本办法及所签订的代储合同承担县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第三章计划第十四条县粮食主管部门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经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会商后从符合国家安全储存条件的企业中确定代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县粮食主管部门,同时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将该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及时调整到其他符合条件的代储企业,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第三十二条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核定,第四十二条县粮食主管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代储企业履行代储合同、账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