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品牌奖励工作,第三条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年度新创品牌项目情况,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新创品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一)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十三)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申请奖励单位自主申报上年度获批新创品牌项目,于申报年度6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申报品牌项目和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签字盖章年月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意见:(是否同意对申报单位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