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2026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六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类型企业便捷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第八条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转贷业务,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合作银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合作银行与资金管理平台就开展企业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须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贷款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资金账户,(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审核后,贷款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平台每年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施行期进行延期的通知》(宁工信创融发〔202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