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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26-01-06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聚焦重点、自愿申报、绩效管理”制度,第四条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引导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服务业发展需求明确引导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持方式和申报范围等,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引导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引导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工作,(四)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审核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图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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